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26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26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202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府〔2026〕5号)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鹤山市域范围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局财政事务中心投资评审部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式产生。市财政局通过合同聘请中介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其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对金额、资金来源、计费依据、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二)工程预结算评审主要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与政策、规定的相符性,建设项目程序的规范性,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

  (四)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七条市财政局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部(以下简称投资评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财政局委托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及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二)受市财政局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财政局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投资评审部同意。

  (三)及时向投资评审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市财政局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来源的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报送需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具意见。

  (三)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项目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及时确认评审结果。

  (四)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招标文件和合同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含非招标的工程和服务)的评审: 

  (一)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项目合同应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合同范本制定,涉及财政支付程序的条款应与财政支付流程相符。项目专用条款的制定如有重大变更的,须与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再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市财政局的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报送的预算应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如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须按照《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府〔2026〕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预算评审根据建安费的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安费400万元(包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核。

  建安费400万元(不包含400万元)以下且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安费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包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安费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五章  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新增工程是指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管理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批准的文件建设,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新增工程。

  第十六条所有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变更、新增工程文件应写明变更原因,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

  第十七条 变更、新增工程原则上不需要送审预算,纳入工程结算中一并审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审核变更、新增工程预算,须与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再送审。

  第六章  结算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初审结算意见,区分建安费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十九条工程结算评审根据建安费的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安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再报市财政局审核。

  建安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不包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直单位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外,其他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各镇(街)负责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建安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结算由项目单位按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的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归档。

  当100万元以下工程属于市发展改革局批复项目中的前期或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负责批复结算,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自行归档。

  第二十条 结算评审的基本要求。

  工程结算是项目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结算评审主要是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工程变更、新增工程、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一)结算评审与争议解决等关键环节,根据权责统一原则,项目单位负责对结算的责任划分及计价规则解释。

  (二)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定。

  (三)部分项目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高,需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合理的支持资料,不能提供支持资料的,由项目单位提交合理修正综合单价作为评审依据。

  第七章  评审流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或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项目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二十二条评审受理程序:

  (一)市财政局收到评审需求时,首先核定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有资金安排且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核对相关送审资料。

  (二)送审资料齐备,转交投资评审部。由投资评审部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初步评审程序和时限

  送审资料齐备合格的,项目初步评审按以下时限(送审单位主动补充完善资料(手续)、三方会审时间另计)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并转交复核:

  (一)送审造价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预算为6个工作日,结算为10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预算为8个工作日,结算为15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500万元至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预算为12个工作日,结算为2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2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为23个工作日。

  (五)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7500万元(含7500万元)的:预算为16个工作日,结算为26个工作日。

  (六)送审造价75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预算为18个工作日,结算为32个工作日。

  (七)送审造价10000万元以上的:预算为22个工作日,结算为45个工作日。

  (八)特大型项目或者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市财政局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项目复核和确认时限(自审项目参照执行):

  (一)项目评审初步结果的复核应自收到评审机构初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复核意见。

  (二)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修改,并由评审机构形成评审初步结论。

  (三)项目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四)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

  (五)市财政局应自收到评审报告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如需经市政府批复的,则相应顺延批复时间。

  若项目单位在接到评审结论书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或未签署意见的,则由投资评审部发出审核中止通知书;若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不同意见,而无法协调的,由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进行协调,协调结果作为最终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于应急工程,评审采取特事特办、优先安排、加快评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评审的存档

  (一)报市财政局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中止。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按照《鹤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受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操作守则(2026版)》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审计的对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投入(含上级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除以下情形外其他工程评审程序按照《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贯彻《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府〔2026〕5号)执行:

  (一)项目实施过程未确定市本级财政投入(含上级资金)比例的,原则上工程预、结算评审可按照各镇(街)、各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的市本级财政投入(含上级资金或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未明确指定用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可视为镇(街)自筹资金,原则上工程预、结算评审可按照各镇(街)、各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鹤山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集成式”改革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鹤发改〔2025〕83号),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属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按鹤发改〔2025〕83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制订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鹤府办〔2021〕31号)同时废止。如我市有制定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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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