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经综合调查、分析研究和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确定鹤山市人民医院等15家单位为2024年鹤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为加强对鹤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是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完善的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和应急预案,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二是气象部门结合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情况,要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决策性的指导,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三是各相关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和行业领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附件:2024年鹤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2024年鹤山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发文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