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7 号)要求,为落实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管,参照《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依法定职权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制发。
三、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按要求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审核、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鹤山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
附件
发文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