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项目已通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粤发改核准〔2019〕32号),并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初步设计评审(粤交基函〔2020〕49号)。
为加强我市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六)《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七)《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原则。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对不依法提出的征地补偿诉求不予以补偿。
(二)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实事求是、合理时点、不漏不重,对超出种养规范或标准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可参照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保护农民利益原则。在征地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办理,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征地相关信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监管。
三、补偿范围
(一)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在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包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
(三)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四、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地类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定为准。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的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2.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按预征地公告公布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按《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的规定,由共和镇计算并支付给权属人(单位)。
青苗补偿不得高于以下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补偿基本原则:
(1)苗圃、花木场、绿化树只作移植补偿;
(2)经市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核定,属超过种植密度的按苗圃计算;
(3)政府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栽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市自然资源局核定认可):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鹤山市人民政府与银洲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2.宅基地:鹤山市人民政府与银洲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三)征用农用地留用地安置。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0〕1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并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按270元/平方米(折合:18万元/亩)。
社会保障安置: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参照评估价协商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不得高于以下标准:详见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1.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以条款中同类或相近的品种单价为依据。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价协商补偿。
3.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边角地的实施办法。
边角地原则上控制在总征用土地面积的3%,超过3%需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项目鹤山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和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后核定。边角地的补偿实行“只补不征”的原则,不作为计算“留用地”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数。
(七)其他相关事项。
1.对于上述补偿标准中尚未包括的品种、种类等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协调组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2.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征地预公告公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依法不予补偿。
(八)实施主体。
市政府委托共和镇政府作为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辖区范围内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共和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项目鹤山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1.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农耕作物补
偿标准
2.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林木补偿标准
3.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竹、木、果树
补偿标准,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4.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鱼塘补偿标准
5.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禽畜养殖场搬
迁补偿标准
6.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迁坟补偿标准
7.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民房拆迁重置
补偿标准
8.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工业厂房、仓
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9.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农用地内生产
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农耕作物补偿标准
附件2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3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一)
备注:未涉及上述补偿标准的,按照市场价格作适当补偿。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二)
单位:元/棵
说明:1.计算方法:果树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柑桔橙以主杆胸
径计算,由地面量上30cm为胸界外,其余果树以胸径计算,由地面量上50cm
为胸界。其他果树按同类型果树补偿。
2.其他零星果树功补偿标准高度区分大、细、幼苗,高度30cm以下幼苗:
1元/棵;高度30-50cm为细苗:2元/棵;高度50cm以上为大苗:3元/棵。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竹、木、果树补偿标准
(三)
单位:元/棵
说明:1.本标准没有明确的树种,参照同类价值树种的移植补偿标准执行,
但最高不能高于本标准所列树种的最高补偿标准。
2.计算方法:绿化树胸围(圆周)实数÷3.1416=胸径(直径)。
3.绿化树常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
(1)胸径在2.6-5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2米×2米(167株/亩);
(2)胸径在5.1-1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3米×3米(74株/亩);
(3)胸径在10.1-2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3米×4米(56株/亩);
(4)胸径在20.1-30cm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4米×4米(42株/亩);
(5)胸径在30.1cm以上的,种植株行距规划为4米×5米(34株/亩);
(6)超过种植密度的按苗圃计算。
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植说明:柑、桔、橙、荔枝、龙眼、芒果、杨桃、木瓜、枣、黄皮、番
石榴、柿子、柚果、青梅果树常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超过种
植密度的按苗圃计算)
1.一次定植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3米(111株/亩)、
3米×3米(74株/亩)、3米×4米(55株/亩)、3米×5
米(44株/亩)、4米×5米(30株/亩)、4米×6米(28
株/亩)。
2.计划密植的种植株行距规格为:2米×1米(333株/亩)、
2米×2米(166株/亩)、2米×3米(111株/亩)、2米×
4米(83株/亩)、2.5米×4米(66株/亩)、3米×4米(74
株/亩)。
附件4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鱼塘补偿标准
说明:属混养的,按捕捞品种比例计算补偿。
附件5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禽畜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6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迁坟补偿标准
附件7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民房拆迁重置补偿标准
附件8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工业厂房、仓库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9
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鹤山段)项目
农用地内生产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发文日期: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