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鹤山市加强镇村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鹤府办〔2019〕33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选登
索引号:007062431/2019-00234公开责任部门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2019年10月24日主题词
文号鹤府办〔2019〕33号分类部门文件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鹤山市加强镇村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发改投资〔2019〕267号)的要求,我市2012年2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鹤山市加强镇村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1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已不符合上级最新的文件要求。

  为避免各镇(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经2019年9月20日市政府十五届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通知之日起废止该《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废止后,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加强镇村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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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9-11-19